当前,随着“新基建”政策落地和智慧城市建设快速推进,大数据中心正成为各级政府的建设热点。但大数据中心建设只是基础工程,推进数据的归集、融合才是重中之重。当前数据归集问题主要表现在数据目录不清晰、数据资源较为分散等。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各部门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均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为了完成职责工作而形成各种业务系统,并没有从数据资产管理的角度理清数据关系。信息化程度较低的部门的信息资源很多还只是电子文件,只有少量的信息系统。二是各单位业务系统数据标准不一,即使描述同一件事件也会有不同的标准,无论是在数据表的命名还是数据项的命名上都各有不同。这给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带来较大难度,从数据目录很难对应上实际数据,造成“两张皮”现象。
部门库的作用有三个:一是指引部门数字化建设,二是规范部门数据标准建设,三是方便部门内外共享数据。中国科大智慧城市研究院大数据治理与创新重点实验室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的要求,结合很多地市的实际情况,初步形成了《部门库建设通用指南》,研究部门库建设的方法路径,也给各地市大数据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以下为指南正文——
部门库建设通用指南
【目的依据】
为加强部门数据管理,推动部门内部数据共享,提高部门数字化水平,提升部门数据质量,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结合本区域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指导各单位开展部门库建设。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部门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和开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指南。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本指南所称部门数据,是指本区域各级部门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
【政府职责】
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部门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部门数据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考核。
【部门职责】
本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部门数据管理工作。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部门数据管理工作。
【人员保障】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数据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负责部门数据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对本单位数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系统入云】
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建设政务云,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迁移,实现部门数据的集中存储。
【数据编目】
本区域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全区域数据目录的提供单位、数据形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对应信息系统编制要求。
区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数据目录。
【大数据平台建设】
区域级大数据能力平台按照上级统一标准建设,并与上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接。区域大数据平台包括数据目录、共享交换、存储清洗、安全管理等功能模块以及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通过该平台实现全区数据的目录管理、汇聚、共享、开放和利用,由本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域大数据能力平台开设多租户的部门库区域,提供部门目录、数据入库、数据输出、存储加工、可视化等功能,部门库由各部门负责运行管理。
【数据汇聚】
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将数据目录中的数据向部门库汇聚。需要其它部门数据的,可向区域大数据平台提出申请解决。
【数据建设】
数据目录有职责和信息资源无信息化系统的,部门应该计划开展建设。建设原则为尽量利用区域级平台、公共平台增加流程、模块的形式完成数字资源建设,避免额外增加系统,形成新的数据孤岛。
【数据更新】
部门应当按照数据目录中的更新周期对本单位拟共享的数据进行更新,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数据分类】
数据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部门内部共享】
部门各科室因业务需要,要求使用部门库的数据时,可以直接从部门库共享。
【部门间共享】
其他部门要求使用部门库上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时,由本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共享需求通过区大数据平台实施数据共享。
【部门库维护】
部门库的维护应该由部门数据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单位力量不足的可采购专业服务。
备注:
部门库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欢迎跟我们一起研讨,共同推进大数据体系建设。
欢迎添加微信“longdas”,随时跟我们联系。